|  学校首页
教务管理

教务管理

燕京理工学院重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12 15:56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重修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管理细则如下:

一、重修对象

1 学校给予学位警告者;

2.缓考者;

3.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获得绩点仍未达到学位标准或仍不合格者;

4.成绩记载为旷考取消资格作弊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课程考核成绩获得绩点未达到学位标准者。

二、重修方式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的重修不限次数,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门数不限。

2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考核。

3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重修办理流程

 

四、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登录

1.学生根据领取的教师课表插班上课,若与其非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分配时间,但须提前与上课教师沟通。

2.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若与其非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应当参加非重修课程的考试;若几门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对未参加的考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因时间冲突而未参加的考试学校将在补考期间做相应安排。

3.学生重修课程的成绩单独记录在《燕京理工学院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单》上,开课单位收齐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统一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登录。

4.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

五、其他

1.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单位办理重修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责任编辑:

版权所有:燕京理工学院

冀ICP备09049748号-1

冀公网安备 13108202000085

联系我们

  •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迎宾路808号
  • 邮编:065201
  • 联系电话:010—80843808/8084435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5-13 14: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