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重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12 15:56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重修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管理细则如下:
一、重修对象
1. 学校给予学位警告者;
2.缓考者;
3.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后获得绩点仍未达到学位标准或仍不合格者;
4.成绩记载为“旷考”或“取消资格”或“作弊”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该门课程只给一次重修机会;
5.课程考核成绩获得绩点未达到学位标准者。
二、重修方式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的重修不限次数,每名学生同时重修的课程门数不限。
2.重修课程一般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考核。
3.若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三、重修办理流程
四、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登录
1.学生根据领取的教师课表插班上课,若与其非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分配时间,但须提前与上课教师沟通。
2.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若与其非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应当参加非重修课程的考试;若几门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学生自行选择,对未参加的考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因时间冲突而未参加的考试学校将在补考期间做相应安排。
3.学生重修课程的成绩单独记录在《燕京理工学院学生重修课程成绩单》上,开课单位收齐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统一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登录。
4.凡经重修获得学分和绩点的课程,统计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时,以重修获得的高绩点替换原绩点。
五、其他
1.学生应主动向学院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单位办理重修手续,否则重修成绩无效。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