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18-03-05 15:09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校内考核。
第二条 学生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听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除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之外,开考后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核,并作旷考论处;考核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条 学生凭本人考试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核(两证需同时具备,缺任何一证不准进入考场),待监考人员安排好座位后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方以方便监考人员随时检查。
第四条 与考核无关的任何物品(书包、手机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五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一般不得相互借用,确实需要借用的,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学生进入考场后需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准要求解释题意。考核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撕毁已装订的试卷。考核过程中,学生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时,视为自行放弃考核,交卷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核。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除因课程考核规定,需要可以携带的物品外,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预先在桌面抄写公式、定义等与考核内容相关文字者;
(八)其它作弊行为。
第八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等高科技手段的;
(三)买卖试卷及答案等组织作弊的;
(四)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核。
第十条 阅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应当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考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核结束后,学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卷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者,一旦发现其考卷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其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二条 学生对监考人员进行纠缠、谩骂、恐吓,甚至威胁的;以及违反考场纪律的将按《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纪、作弊学生除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外,违纪学生的成绩扣除该科卷面分数的30%,作弊学生取消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