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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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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发布时间:2018-04-10 15:10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监考工作安排表进行

坚决杜绝私自随意调整监考场次。因私自调整监考场次而造成考场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条  及时领取试卷

开考前40分钟,主监考人员方可到开课教学单位领取试卷。

第三条  作好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1、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场的人员清场工作;

2、及时安排学生座位、张贴考号并标示出学生的座次顺序,书写黑板提示语;

3、考试时需使用设备进行的需提前进行调试,保证考试按时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核实考生证件

考前10分钟统一安排学生进入考场,并仔细核实学生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二证缺一不许进入考场。

第五条  检查学生所带物品

1、除因课程考试规定,需要可以携带的物品外,监考人员禁止学生将所有与考试无关的任何物品(如书包、手机等)带入考场;

2、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

第六条  宣读考场纪律与考场规则

1、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及考场规则相关规定

2、监督学生完成考场规则要求。

第七条  按时发、收试卷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发卷、收卷,不得提前和推迟;

2、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

第八条  严格遵守考生入场与出场时间

1、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2、考试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试过程中,学生离开考场时,视为自行放弃考试,交卷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维护良好的考试环境

监考人员要保障考场内考试环境的安静,并及时排除场外的干扰。

第十条  监考实行巡回、固定分离制度

1、监考实行巡回制度,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2、场内人员实行前后固定分离制度;

3、严禁监考人员进行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4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

第十一条  试卷解释

对印刷文字符号不清之处要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

第十二条  维护考场秩序,及时处理考生违纪、作弊行为

1、监考人员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学生的任何作弊倾向和行为应及时警告制止;

2监考人员对违纪与作弊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当场向考生明示。对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学生考卷上注明违纪字样并签名;对作弊行为的学生,可当场宣布考卷无效,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与签名。作弊学生须立即离开考场。

3监考人员要保留好学生作弊证据并记录其作弊事实,考试结束后将作弊试卷、作弊证据及监考记录单及时上交到教务处。

第十三条  作好试卷收取工作

1、收取试卷必须要当面验收。交卷时,学生不得离开座位并带走试卷,必须在监考人员收完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离开考场时,试卷不得滞留在学生座位上。

2监考人员必须将试卷按着专业、班级、学号先后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整理归类

第十四条  填写并回交考场记录单

第十五条  试卷回交送达

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试卷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监考违规处理

监考迟到、早退、中途擅离考场、私自调换监考以及其他监考失职行为(如阅卷、坐监、看书、玩手机等),将给予教学事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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