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1 16:03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任课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过失,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等级
第三条 根据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 类)和教学管理类(B 类)两种类别。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根据“附件1:教学事故类别及事故等级”进行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各部处负责人、学院院长负责本部门、学院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第七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由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签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附件2),并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附件3),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批评。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Ⅲ级事故者按Ⅱ级事故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院长、部处负责人报教务处认定,签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并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专职人员扣发当月工资30%,并取消当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兼职教师扣发当月课酬30%。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Ⅱ级事故者按Ⅰ级事故处理。
第九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由教务处报教学主管校长进行审批, 并对事故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通知书》。视情节轻重程度,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专职人员扣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当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兼职教师扣发当月课酬。
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Ⅰ级事故者,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则应解聘。
第十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负责查实,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10 个工作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复 议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监查和教学的校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各院院长和教师代表1人组成。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燕京理工学院|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冀ICP备09049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