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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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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04 15:53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环节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环节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对学生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进行总结与检验的重要手段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毕业环节是学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为做到毕业环节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职责分明、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的毕业环节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管理,各学院、各专业教研室分级落实完成。

第四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毕业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环节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2.定期检查、监督毕业环节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为毕业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4.进行毕业环节工作的考核、总结、组织经验交流、评估等;

5.组织毕业环节管理工作的教学研究和改革。

第五条  各学院院长是学院毕业环节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专业教研室进行本科毕业环节工作;

2.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学校关于毕业环节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论文或设计的内容与要求,说明书的字数、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等)、质量(难度、综合应用)及进度等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规定;

3.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拟定本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计划和实施细则及完成计划的具体措施;

4.组织、落实本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项工作,包括:

1)组织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组织学生选题;

2)审定指导教师资格;

3)确定毕业设计(论文)开题答辩小组、中期检查答辩小组、论文答辩小组名单(一般不得少于3人),报教务处备案;

4)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抓好开题答辩、中期检查答辩、论文答辩各个环节,及时研究解决毕业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对本学院毕业环节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6)负责学生毕业环节成绩管理;

7)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档案及教师指导手册的管理;

5.组织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

第六条  专业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审定和与学生对课题的双向选择工作;

2.提出指导教师名单,为学生选配合适的指导教师;

3.对填好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进行审查;

4.检查、督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与管理;

5.随时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6.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开题答辩、中期检查答辩、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填写有关文件;

7.做好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推荐工作;

8.做好本专业毕业环节工作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实习单位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单位的确定是保证毕业设计(论文)顺利与否及质量的关键环节。实习单位尽可能为校外单位,选择的主要原则是:

1.所选单位应有能力提供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岗位和相应的实践内容,所提供的实践岗位和实践内容应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2.所选单位提供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岗位应能保证学生安全、顺利、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3.所选单位提供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实践内容应符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

4.所选单位应能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安全教育,能协助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第八条  主要采取在校外实习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模式,将毕业环节与就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采用多种途径(如学院、校就业办公室、教师、辅导员、学生本人等)大力推进实习单位的联系工作,实习单位主要为以下几类:学生就业的单位、校外单位、合作办学单位、其他。实习单位由院长最后确定,确定单位后,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兴趣进行申报。

第九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学校、实施单位、指导教师、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协议书等文件后方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条  实习单位确定后各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必须改变的需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重新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选题是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选题的原则是: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使学生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获得比较全面的训练;

3.符合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素质高、竞争力强、大众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进行选题,工科类专业应保证与工程实际相结合的题目有较高的比例;

4.分量、难度、深度要适当,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因材施教,使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又能使少数学习优秀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杜绝把学生作为单纯劳动力使用的现象;

5.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求真务实;

6.注意外语能力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原则上应每生一题,独立完成。对于课题内容较多,需若干名学生共同完成的,应明确每名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使每名学生都经历该课题的全过程,每个学生的设计(论文)题目应按内容分别命题。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题目不宜作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选题:

1)与所学专业培养目标不吻合的;

2)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过于单一,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的;

3)属于尖端科技或过于宏观,本科学生难以胜任的;

4)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

5)与以往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题目雷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由校内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协商后确定;其它的选题由指导教师提出,并向学生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兴趣,申报选题意向,进行师生双向选择后确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各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备案。题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必须改变题目或内容的,需经院长批准,报教务处重新备案。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环节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毕业环节的教学活动。指导教师职责是:

1.根据学院安排,如期向学生公布选题计划。学生及题目确定后,根据课题的性质和要求,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原则上应在学生进入毕业环节二周前发给学生;

2.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为学生介绍、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或写作提纲;

3.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包括: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研究、计算、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论文(设计说明书)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

4.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指导,确保学生和实验室等工作环境的安全;教书育人,以良好的学风与品德影响学生,对学生进行全面的素质培养;

5.随时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应保证对学生指导、检查和答疑。指导的次数为每周1-2次,注意考察学生掌握知识和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及学生的学习与工作态度、考勤等;

6.指导学生为开题答辩、中期检查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做好准备;

7.对学生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水平和成果的意义等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承诺该生毕业设计(论文)无雷同、抄袭等作假行为;

8.参加所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答辩、中期检查答辩、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填写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如为助教,可采用双导师制。指导教师由专业教研室(或毕业环节指导小组)提名,院长聘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学生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主体,在开始须经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

1.在标准学制的第六学期末,已累计取得的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批准,即可获得进入本科毕业环节的正式资格;

2.未获批准的学生可提出延长在校年限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自己的具体选题情况,发扬学习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内容、进度,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写出开题报告,包括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认识、要求、文献资料查阅情况、工作重点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度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参加开题报告答辩,根据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在毕业环节中期,应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包括根据开题报告,目前已完成的任务、尚需完成的任务及下一阶段安排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参加中期检查答辩,根据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在毕业环节期间,进行现场调查、实验或在校外实习单位进行论文时,要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和指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本人和他人及工作环境的安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和其他消耗材料。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努力和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违犯纪律者,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出现购买、 出售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按照《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对涉及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对外泄密。

第二十五条  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要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符合学校所规定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打印。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应对在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后进行装订。

第二十六条  提交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电子版和文字版2份。

 

第七章  考核答辩

 

第二十七条  通过毕业环节的实践,应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如下能力:

1.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包括正确的理论阐述和设计计算方法等;

2.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运用恰当;

3.设计(实验)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工程技术解决实际问题;

4.外语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了解与本人毕业设计(论文)相关的文献资料;

5.计算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能正确进行本专业要求的计算,能独立操作使用当前比较流行的软件或根据课题需要上机编程;

6.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结合本人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7.毕业论文(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概念清楚,内容正确,条理分明,语言流畅,文章结构严谨。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主要是开题报告答辩、中期检查答辩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二十九条  开题报告答辩合格,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答辩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对学生答辩资格进行审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教务处批准后取消学生答辩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1.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总设计(论文)时间的1/3以上者;

2.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3.有论文作假行为;

4.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有较严重错误、写作格式不符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各种材料未按时、全部交齐等情况,经指导教师指出后未做修改;

5.其它认定为应取消答辩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工作量、外语水平、论文质量,并根据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标准,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认真地评阅,写出评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答辩,答辩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答辩场地、人员、纪律等方面规定。

第三十三条  答辩小组负责主持和组织答辩工作,检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目标、要求和水平,解决答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评定学生毕业答辩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

1.答辩小组应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实际质量,参考学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表按百分制评定答辩成绩,杜绝感情分现象;

2.答辩小组应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评价,结合学生的论文及答辩情况,最终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百分制给出成绩;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应注明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

4.各学院应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抽查一定比例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每个专业成绩优秀学生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5.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备案并向学生公布;

6.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毕业环节不设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成绩及格者,予以重新审查毕业资格。

7.校级优秀论文由各院评选,比例控制在3%,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八章  检查 管理 评估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各学院的配合下,组织开展毕业环节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院应重视和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检查、中期检查、论文答辩,重视和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勤、考纪的管理和教育,将毕业环节与就业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毕业环节促进学生就业。

第三十七条  校院两级要及时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状态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做好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的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毕业环节工作进行评估,总结。

 

第九章  诚信原则及奖惩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评阅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应该倡导诚信,对学生高度负责,认真指导、审核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学生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前应签署诚信申明,坚守学术诚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抄袭、不编造、篡改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十一条  引用网络、媒体、报刊等资料及直接引述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或摘录他人著作,应注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的书面材料,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引用原文章内容不注明出处,视同抄袭和剽窃,学校有权视其错误的严重程度和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分别给予延期答辩、不予答辩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章  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与保存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袋内容:

1.毕业设计(论文)文本

2.文献综述

3.外文文献原稿和译文

4.(     )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手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文字版式2份;电子版由指导教师、学院、教务处收存。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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