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16 16:00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统称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 购买、 出售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 为他人代写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毕业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士学位论文管理的具体实施者,是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对毕业生进行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 对其学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 对学士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购买学士学位论文,指毕业生以购买的形式获得论文,并将购买的论文作为其学士学位论文的行为;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指毕业生、在校生或本校教职工将自己撰写或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论文出售或组织其他人员进行出售的行为。
第六条 由他人代写,指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由其他人员代写完成的行为;为他人代写学士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士学位论文代写,指在校生或教职工为学位申请人员代写论文,或组织其他人员为学位申请人员代写论文的行为。
第七条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指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在学士学位论文中使用的行为,或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或学位论文的内容的行为。
第八条 伪造数据,指在学士学位论文中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的行为。
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调查认定及处理,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填报《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书》(附件一),并报相关部门或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一)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为我校毕业生的,教务处将调查认定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上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 3 年内 , 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为我校在读学生的,教务处将调查认定结果报学工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的,教务处将调查认定结果报人事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 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照《燕京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上报国家有关司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第二条所述(一)、(二)两种情形的作假嫌疑行为,由教务处调查认定其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第二条所述(三)、(四)两种情形的作假嫌疑行为,由教务处委托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其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第二条所述(五)情形的作假嫌疑行为,由教务处视具体情形对其调查认定;或委托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 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为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教务处对当事人签发《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通知书》(附件二),并于通知书下发3个工作日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通知书》下发3个工作日后,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填报《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书》中各项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在处理决定做出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当事人。
四、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作假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学术委员会代表、各二级学院院院长和教师代表各1人组成。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燕京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士学位作假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学校学士学位作假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士学位作假行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其 他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