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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30 15:55  点击量:

 

燕京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本科毕业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毕业实习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毕业实习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毕业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实习的主要组织和实施。教务处和学院的管理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

1.制定毕业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审批全校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

2.审查指导教师资格、人数。

3.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

(二)学院

1.组织拟定实习计划,并上报教务处。

2.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

3.选定实习地点(实习单位的确定参照《燕京理工学院本科生毕业环节工作规定》第七条)。

4.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5.组织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搞好实习学生出发前的相关工作。

6.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审核并签定实习三方协议书

7.检查、评估实习质量。

8.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1)实习结束以后,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2)完成实习总结、学生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给出实习成绩。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实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实习,具体职责为:

(一)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二)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

(三)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

(四)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等填写燕京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实习鉴定表,并签封后寄回或让学生交回学生所在学院。

第六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二)严于律己,要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中必须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等。

 

三、实习教学计划

 

第七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应注重与理论教学的衔接。

第八条 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四、实习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审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统一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格式。但因学科特点,个别学院可自行统一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实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3、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4、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5、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6、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五、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要满足本科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学院应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争取每个专业都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实习关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教学实习基地,确保实习质量。

六、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纪律表现以及指导教师给出的实习鉴定和巡视组检查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评分标准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1、优秀标准: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内容;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地分析;无违纪现象者。

2、及格标准: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学生应当完成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并有某些错误。

3、良、中等级参照优秀和及格标准评定。

4、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学生应当完成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他人实习成果者;

3)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4)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5)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五条 实习不及格者没有补考,必须重新实习。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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