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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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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专业建设及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25 11:08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对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颁布)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二条 专业设置原则

(一)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三)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有利于形成学校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四)拟设专业应当考虑全省专业布点情况。对于省内其他本科院校已有同类专业且具较强基础和特色,而本校新建专业无法在短时期内赶上或超过的专业,暂不设置。

(五)师资队伍、办公及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不具备,专业建设经费需求较大,学校暂时无法满足的专业,暂不设置。

第三条 学院申请新设置本科专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和专业培养目标。

(二)有比较明确的行业背景及稳定的社会需求。

(三)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计划、系统科学的课程体系、配套的优秀教材以及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四)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

(五)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及实验设备,只需要学校少量投资的拟设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新设置本科专业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新设置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二)学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申报设置新专业的学院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

(三)学校组织专家组根据专业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对申报新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审核。审核结果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新增设专业由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并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第六条  学院申请设置的专业原则上应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包含的专业。

第七条 申请设置新专业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设置新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国内市场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拟设专业的特色与优势、具备的实验和实践条件等。

(二)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注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方案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三)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

(四)拟设专业的骨干教师介绍和师资状况说明。专业师资队伍应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学缘结构,有良好的科研或专业技术背景。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八条  专业建设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

第九条  学校应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以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为重点对专业建设进行宏观的调控、管理、规划和统筹。按照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改革领先、师资优化、设备先进、教学优秀的原则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保持学校的整体优势。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应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其基本职责是组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学院进行申报工作等。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培养目标、教学文件、教学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等方面的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进行专业建设。

 


第四章  专业评估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力求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对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反映现阶段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走势与发展方向,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规范管理,鼓励改革创新。

第十五条  专业评估定期举行。通过评估,促进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学校所有专业的现状,及时协调解决各专业存在的问题,理顺关系,加强建设,确保质量。

第十六条  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在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第十七条  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的专业、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后10%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

第十八条  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的专业、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不合格的专业,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研究论证后,将停止该专业招生。

第十九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校级品牌专业建设点的评选,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的评选。被评为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的专业将自动转为燕京理工学院品牌专业。燕京理工学院品牌(特色)专业称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内学校对校级品牌(特色)专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称号的专业建设组,按相应级别的教学成果二等奖予以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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