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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双语教学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25 14:5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双语教学课程建设工作,提升双语课程教学的课程质量,增强学校办学特色及国际化水平,培养富有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语教学课程(以下简称双语课程)是指在教材、授课、作业、考试等教学环节中同时使用汉语和外语,并且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学时的50%及以上的非外语课程。

 双语课程的开设要求

1.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非语言类专业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教学课程不在双语课程之列,任课教师不能将双语课程作为专业外语课或翻译课讲授。

2. 双语课程原则上从第三学期开始,申报课程应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至少已面向两届学生开设,修读学生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每个专业在同一学期一般最多开设两门双语课程。

3. 各教学单位应结合专业特点、培养目标与要求、师资条件和学生外语水平等情况,统筹规划与积极建设本专业的双语课程。鼓励留学归来的教师和外语运用能力强的教师开展双语教学,各教学单位应对实施双语教学的课程和教师进行精心选择和管理,以保证双语教学的质量。

4. 教材要求:应以外文教材或双语教材为主要教学工具,并辅之以中文教材作参考资料。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应合理把握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外文教材既可采用国外原版优秀教材、影印版教材,也鼓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结合相关外文资料自编讲义,并在此基础上编写出有特色的、符合学生实际情况、适宜课程教学的教材。教材内容应涵盖双语专业人才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双语课程计划使用的教材应由课程主讲教师在提出双语教学开课申请时加以说明,教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5. 教学资料要求:双语课程讲授前教师要编写相关外文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课件等。另可按需编印注释手册等,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课程和教材内容。

6. 课堂教学:在课堂讲授和讨论中,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外语和汉语并用,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其中外语授课课时应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教师授课板书、学生作业及考试试卷使用外文量达50%以上。

7. 考试考核: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进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精心设计符合课程要求的试卷;完成阅卷、评分、成绩登录、试卷分析等工作。双语教学课程的试卷需采用双语。原则上每门课程一学期应安排一定量的双语作业和讨论;教师应精心设计、严格要求、认真撰写评语。

 开设双语课程教师的具备条件

1.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优秀者可放宽到硕士。

2. 具有扎实的外语基础和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

3. 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讲授申报课程不少于2轮。

4. 学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和学校安排出国进修(访学)一年以上的教师积极开展双语教学。

5. 原则上一名教师一学期最多主讲两门双语课程。

 双语课程的申报与考核

(一)申报流程

1. 开设双语课程的主讲教师在每学期安排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向所在学院申报,并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双语教学课程开设申请表》(见附件1)。

2. 学院初审推荐。学院对申报的双语课程基本信息、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符合申报要求且建设方案完善的课程推荐至教务处。

3. 学校审核确定。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双语教学课程开设及其相关的教学档案包括教材、大纲、教案等进行审核;第一次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主讲教师需要进行一次试讲,由相关专家审核试讲听课具体情况。教务处将评定情况汇总,并向全校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双语课程及授课教师。

(二)课程考核

1. 学院自评,占整体考核成绩的30%。各课程归属学院对所开设的双语课程应适时组织学生评教、专家听课、学院领导听课,及时反映双语课程教学情况;每学期对双语课程进行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并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双语教学课程考核表》(附件2)报教务处汇总。

2. 学校审核,占整体考核成绩的70%。学校教务处、督导办将不定期对双语课程开展听课检查,并进行相应的课程考核,每学期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双语教学课程考核表》(附件2);同时学校也将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双语课程授课质量。

3. 每学期末根据学院自评和学校审核两个方面对双语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占比将考核成绩汇总,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双语课程教学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学工作量计算的重要依据。对于教学质量较差的双语课程,予以限期整改,如仍不符合要求,则任课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双语教学工作。

 双语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参照《燕京理工学院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

 支持教师申报双语教学研究项目,在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推荐等方面,对双语课程的教学成果予以政策倾斜,以鼓励教师在双语教学中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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