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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5-13 16:55  点击量:

为贯彻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査两种。成绩评分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30%-50%,原则上不得超过50%。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一)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分,成绩计入GPA (平均学分绩点)。

考査课程以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成绩一般计入GPA (平均学分绩点)。同一专业的相同课程记分制必须一致。

公共选修课等其它课程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制记分,成绩不计入GPA(平均学分绩点


二)采用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每学期成绩,统计方法是: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本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本学期修读课程学分

三)采用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进行评定,统计方法是: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读课程学分

成绩小于60分或不及格为不合格;成绩大于60分(含)为合格。

第三条 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考勤、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成绩应在期末总成绩中占有一定比例

第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由学校安排适当的时间重新修读。

第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记1学分,具体以教学计划安排为准。

第七条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的,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者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选择进行重修。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则以旷考论,旷考课程成绩记为

第八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违纪学生扣除该门课程卷面分数的30%;作弊及严重作弊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

第九条 关于补考的规定: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参加补考;

二)缓考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三)补考成绩百分制最高记为60分,五级制最高记为及格;

四)补考不及格者,则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若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复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填写《学生复议成绩申请单》,学院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指定开课学院相关教师复查试卷;

四)复査教师向教务处报备复査结果并签字,由教务处长确认;

五)教务处将复查结果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六)如确因阅卷有误必须重评者,须由相关教师通过成绩更改手续进行成绩变更。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高等学历本专科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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