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学分认定与课程置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3 17:02 点击量:
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技能提升、交流学习等活动,进一步完善学分认定与课程置换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生通过参加各类活动取得成果,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或学分要求的,或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进行认定与置换的,可通过申请认定并获得学分,具体可分为:
1.实践类。包括各类学科竞赛成果、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成果、社会实践成果、文体活动成果、阅读、参军等。
2.证书类。包括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各类能力水平证书。
3.课程类。由于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联合培养、校际交流、专升本、辅修等原因须进行课程置换或学分认定的。
第二章 学分置换原则
第三条 学分认定与课程置换应当以保证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完整,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原则。
第四条 实践成果、证书或课程只能认定一次,不能重复认定与置换,一经认定不得修改。
第五条 课程置换遵循“就高原则”,原则上只能置换相同学分或由高学分置换低学分课程。
第六条 除置换公选课外,实践成果、证书或已修课程须与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达到60%以上,或者基本达成课程目标。由开课单位认定,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实践类、证书类原则上不能置换专业核心课,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不能置换。
第三章 学分置换条件
第八条 实践类置换条件:
1.2以学科竞赛获奖申请学分认定,须严格审核学生竞赛项目内容进行对应课程学分置换,公选课不限名次,其他课程置换限前三名;
2.以科技创新成果申请学分认定,须凭科研项目结题证书、成果获奖证书、论文发表刊物、专利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3.以创业成果申请学分认定,须凭创业成果相关证明经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认定后进行置换;
4.以社会实践与文体活动成果申请学分认定,须凭相关获奖证书;
5.阅读学分认定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仅限于置换公选课;
6.以退伍进行学分认定凭退伍证明,可置换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为优秀或90分。
第九条 证书类置换条件:
1.以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通识选修课学分置换的,最高可置换2学分,具体置换证书范围见附件4;申请必修课、专业课学分置换的,须严格遵守第六条的规定,且只能置换一个课程。
2.1以水平类证书申请学分认定的,由开课单位认定,教务处进行审核。国家英语类水平证书可置换英语类通识课程;国家计算机类水平证书可置换计算机类通识课程。
第十条 课程类置换条件:
1.因校际交流、联合培养、专升本等进行课程置换的,须凭相应成绩单进行置换;
2.学生学籍异动前后修读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办理相应课程成绩置换;无法按照上述方式置换学分的课程,可认定为学校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学籍异动后未修且无法进行跟班修读或学分置换的课程,办理学籍异动生学习计划,进行补修,转专业学生没有补修资格。
3.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的学生,为防止出现未修满专业必修课学分,或人才培养方案差异导致在交流学校无法找到对应的课程等情况,学生应在完成交流学习回校后通过办理补修手续进行无法跟班修读课程的学习。
4.专升本学生可以用专科阶段课程按要求置换相应本科阶段课程。
5.学生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各种原因未实际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其已修读合格的辅修专业课程可置换校内公共选修课学分。如学生最终取得其辅修专业证书,则其所有辅修专业课程均不得用于学分置换。
第四章 成绩置换原则
第十一条 学生以所修读的课程进行学分置换,其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直接按学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录入。
第十二条 若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是以等级制形式给予成绩的,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取“均值”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第十三条 在本校参加CET4、专四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雅思考试成绩≥4.5的,可置换英语公共类课程成绩至80分;参加CET6或专八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雅思考试成绩≥5.5的,可置换英语公共类课程成绩至90分。
第十四条 其他实践类和证书类置换的课程成绩,由开课单位进行认定,教务处审定。
第五章 学分置换流程
第十五条 学生填写《燕京理工学院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应成绩单、各种相关证书及刊物原件、复印件,外文材料须附翻译件,翻译件中要对国外课程的学时、学分和课程简介或背景资料做出相应的说明。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组织学分置换小组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认定结束后统一将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相关二级学院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备案,一份存入置换课程试卷。 学分置换审批通过后由相应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燕京理工学院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审批表
附件2:科技活动学分置换明细表
附件3:教育部认可的57项赛事统计表(定期更新)
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可置换公共选修课明细表(定期更新)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