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含请销假单)
发布时间:2013-06-26 16:01 点击量:
一、请销假制度
(一)凡因公、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凡未经请假,一律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请假应事先办好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一般不可事后补假。学生请病假应有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证明原件,无病假证明而缺课者以旷课论。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病假不超过三分之一教学周,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
(四)学生在校期间(节假日长假和寒暑假放假回家除外)从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时间内属请假范围。
二、请销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一)请假时,学生要写出书面请假申请交有关部门批准。请假1天以内者由辅导员审批,2天至4天者由学院领导批准,均报教务处备案。4天以上者由教务处审批。请假事由实行三级核查制度,由辅导员、学院领导负责审核,教务处负责核查。
(二)学生课堂临时发生疾病,任课老师可准予生病同学离开教室,并派人送往医院治疗,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
(三)原则上不办理事后补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未请假者,应及时通知学校,回校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四)凡假满后必须在三日内销假。
(五)凡假满后应按时返校,一般不再续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六)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者,未提前申请续假而又无正当理由,按旷课处理,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附件:燕京理工学院请销假单
燕京理工学院教务处
2013-7
责任编辑: